深圳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和監管平臺關于發布企業購銷行為評價工作指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5/29
歷史中標
正文:
各有關醫用耗材企業、醫療機構:
為提升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工作運行效果,深圳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和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深圳陽光平臺)將執行企業購銷行為評價工作,具體指引如下:
一、主要依據
《深圳市推進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工作實施方案》(深治耗辦〔2020〕1號)、《深圳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用耗材分類集中采購支持深圳陽光平臺開展價格談判的通知》(深醫保規〔2021〕6號)、《深圳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用耗材掛網采購管理的通知》(深醫保規〔2024〕8號)等。
二、適用范圍
在深圳陽光平臺開展醫用耗材陽光交易的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其中生產企業包含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境外醫療器械注冊(備案)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的產品掛網、議價、配送等購銷行為均納入評價范圍。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適用不同的購銷行為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既是生產企業又是配送企業的,按照兩種身份分別評價。
(一)生產企業
1.產品掛網情況
2.產品價格申報情況
3.產品議價情況
4.產品配送關系設置情況
5.產品供應情況
(二)配送企業
1.產品配送關系設置情況
2.產品配送情況
3.產品發票上傳情況
三、評分細則
(一)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
基準分為100分,具體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詳見附件。
(二)評價標準
根據評價周期內的評價分數,將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評定為A、B、C三個等級:
A級:評分≥85分;
B級:85分>評分≥70分;
C級:評分<70分。
(三)工作程序
1.信息歸集。深圳陽光平臺負責歸集、統計企業相關評價數據。
2.評價實施。深圳陽光平臺按照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進行企業評價分數統計。
3.擬評價分數公示。深圳陽光平臺對擬評價分數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4.異議申請和處理。企業對擬評價分數存在異議的,應在評價分數公示期間向深圳陽光平臺提出異議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深圳陽光平臺對公示期間企業提出的異議申請進行核實處理。異議成立的,評價分數予以調整;異議不成立的,評價分數不予調整。
5.評價結果公布。深圳陽光平臺將異議處理結果、評價分數和對應級別報市醫療保障部門備案后,評價結果在深圳陽光平臺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四、評價結果應用與修復
(一)評價結果應用
自結果公布之日起,根據評價結果通過深圳陽光平臺對企業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
1.評價結果為A級的企業定為等級“良好”
不作處置。
2.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定為等級“一般”
通過深圳陽光平臺郵箱對企業進行書面提醒。
3.評價結果為C級的企業定為等級“較差”
通過深圳陽光平臺郵箱對企業進行書面提醒,并在深圳陽光平臺系統內對該企業設置警示標識6個月,提醒各醫療機構謹慎采購。
4.連續兩期評價結果為C級的企業定為等級“差”
通過深圳陽光平臺郵箱對企業進行書面提醒,并在深圳陽光平臺系統內對企業設置警示標識6個月,提醒各醫療機構謹慎采購;暫停生產企業新增醫用耗材掛網資格6個月(集中帶量采購、價格談判中選產品以及其他相關政策要求必須掛網的醫用耗材除外),暫停配送企業被生產企業新增設置產品配送關系資格6個月。深圳陽光平臺將相關情況報送市醫療保障部門,由市醫療保障部門視情況約談企業負責人。
(二)評價結果修復
處置措施到期后自動失效,深圳陽光平臺保留歷史處置信息。
五、說明事項
(一)深圳陽光平臺在市醫療保障部門監督指導下,負責企業分級評價管理的信息記錄、定期統計和執行處置等具體操作事項。
(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個評價周期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后續每年分兩個評價周期,上半年周期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周期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信息反饋的,以相關主體提交信息反饋的日期為準。因被吊銷營業執照、停業、清算、注銷等情況停止經營的生產配送企業,不參與當期的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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